职业年金记账金额和实账金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0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2:53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 18 号)第六条指出,“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根据*规定,只有财政全额*单位 单位缴费部分才可以采取记账方式管理。这与欠费部分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记账方式部分,俗称“虚帐”。
关于记账方式部分管理的建议
鉴于人社厅发2020年63号已经印发,需要各省市进行贯彻落实。现在结合个人心得体会提出以下建议和思考:
一是升级职业年金业务系统。职业年金业务系统是开展业务经办的支撑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需要各地代理人根据最新*要求,升级职业年金业务系统,切实做到业务系统能够支持按照份额法管理记账部分。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从需求变更到程序设计、开发和多轮测试需要耗费许多时间。建议各省市代理人尽早启动业务系统升级工作。
二是分批主动记实记账部分。在前面文章中提到,记账部分长期会给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再次不再详细论述。为了减少系统压力和各地财政负担,有条件记实的地区,还是主动记实。既可以按照分时间段记实,也可以按地区分批记实。举个例子:某人全部记账部分为2014年10月到2018年12月,如果财力紧张,可以考虑先把2014年10月到2016年12月的记实(以上时间段仅用于举例说明)。
三是完善记账部分管理功能。记账方式部分,最核心的管理工作是记录记账方式权益变化。除了记录权益变动外,应该与其他管理功能。比如:1,在个*益单中应该包括记账方式管理部分份额;2,增加个人记账方式部分明细查询;3,增加个人、单位、地区记账方式份额和需要记实金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