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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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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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7 14:14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