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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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12:26
取消录用是行政机关对于试用期内不符合规定的公务员不予录用,是行政机关的权限。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无权申请取消录用。
扩展资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