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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0:04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26
这是我遇到的最有用的微信公众号使用过程了。
可惜的是,学习答题后,强行被发“朋友圈子”。
但是,个人觉得,这比违章“罚款”要“人性”得多,效果要显著多得!
行政命令是用来“罚款”的?!
“罚款”的宣传和警示作用根本不如“发朋友圈子”!!
为什么大众能够接受“罚款”却不能接受“圈子”式的社会宣传和督促呢?!
二者都有执法和执法者违法的嫌疑!
看到好多人只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在问责“制度”和“交警”,虽然要制止“执法违法”,但是*一味地指责、道德批评,其实是我们自己在“置公共交通安全与不顾”了!
强制“发圈子”的确有违法的嫌疑,但是取掉这一执法环节,面对公共交通,郑州交警的做法,很值我们赞扬和学习的。
公众号回答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
这一点,大家还是认可、等同吧。
毕竟好多人,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不了解相关的交通知识。
如果对于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的人,如果在微信中适当加以“案例”教育,倒是不错的办法。所以大家不要一味地指责了!理解,支持吧!
没有“被罚款”,也没有“被没收”。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罚以“答题”,不像以前一样的粗暴,“罚款”,“没收”交通工具,个人觉得*叔叔已经在“不断努力”了!所以大家还是认可吧!
为安全,不得已而为之。
不多说,上图,大家感受、回忆在日常生活中的交通中的交警的无奈!
而与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交警处以“发朋友圈子”,我觉得更加人性化。否则这样的行人和司机的行为,说教肯定不管用!
最后,说一个我经历过的“自行车违章”处罚吧!
在大学时,对于行人和自行车“违章”处罚有两种,一种是罚款,一种是做义务交通指挥员“一小时”,或者抓住下一个“违章者”代替。
我有一次,骑自行车横冲直撞,被交警拦下,然后穿上志愿者的衣服,拿上旗子,指挥行人。当时运气差,一个小时没有抓到一个违章的。但是烈日下一个小时,享受别人的嘲笑(志愿者,当时大家都知道是怎么了!)
这种做法,不是被当作违章者处理,而是充当志愿者,所以大家能够接受,效果也不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27
开车上路需要注意的是安全行车,因为汽车和一般的交通工具不一样,安全性要求很高,因为汽车的速度比较快,而且一般出现操作失误就会造成不可想象的事情发生,所以我们开车上路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同时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也要注意交通法规,按照交通规则出行。同时交通*是维护交通安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交通案件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司机的*。
我看到河南省郑州市交警对于中国式过马路,采取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处罚方式,具体的处罚是交通违法者要在交警队微信公众号上答题,而且要答对五道题,这些倒是没有什么太多的争议,但是交警要求违反交通的人,自己要拍照上传朋友圈,这样的行为我觉得确实是不对的,因为这是侵犯*的行为。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执法者,因为自己首先了解什么是执行法律,什么是违反法律,只有做到熟悉法律的一切程序,这样才有资格作为执法者。交警要求违反交通规则的人,拍照上传到自己的朋友圈,这是一种强制行为,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就算是罪犯也要有*,何况只是一般的交通违规行为。
交通*可以教育交通违规的人,这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但是绝对不能因此去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或者做出侮辱的一些事情。河南省郑州市的交警,强迫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做出违规行为拍照到朋友圈,这是带有很严重的侮辱行为的举动,对于这样的行为,我觉得很不合适,特别是执法者不应该这样做。
交通违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可以把违规的人行为进行公布,既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交警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因为法律规定人格的权利必须保护,哪怕是罪犯也要进行保护,更何况违反者交通规则的行人,并不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对于郑州市的做法我觉得很不合适,甚至是交警侵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27
现在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是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却在下降,可悲可叹。
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执法者所需要做的就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即可,任何所谓的“创新”,非法律允许的处罚措施都是违反法律的。但是很多执法者却根本无视法律的尊严,各种“创新”处罚层出不穷,甚至有执法部门将此作为政绩大肆宣传。
近日,就又出现了这么一种“创新”的处罚方式,河南省郑州市交警一大队针对“中国式过马路”创新了新的处罚形式,交通违法者要在交警队微信公众号上答题,答对五道题后自己要拍照上传朋友圈。民警认为,这种处罚形式令人印象深刻,对于交警队来说,也能将个人违法信息录入存档,还能起到宣传警示作用。
在当地民警看来,这样的方式对于执法者的教育和警示意义,要比单纯的罚款有效果的多。或许现实也的确如此,行人闯红灯罚款十元,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是什么大事,可是让行人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发布到朋友圈,相当于是一种示众,对于个人的形象影响是及其恶劣的,也难怪当地民警会总结出这样的方法很有效果了。
很多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都很片面,尤其是那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更是被多数人奉为圭臬。但是这句话是针对民众来说的,作为执法者以及党政机关,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对于执法者的权力是一种*,使之不能任意而为的侵犯民众的权益。法律不仅仅是制约了民众,也制约了执法者。
然而,在我们最没有法律概念的却往往是这些执法者,因为民众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却不需要担心这一点,因为他们是执法者,在他们的眼中,法律只是他们手中的工具罢了,仅此而已。以至于他们忘记了法律的尊严,忘记了自己也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28
法律的神圣体现在公平公正上,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必须恪守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这是法治国家基本的公*识,但在交通违法的依法处理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细节上的瑕疵,尤其是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顽疾,各地交警都是倍感头痛的,很多处罚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这也使得很多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整治措施应运而生,并且对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遏制作用,这一点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在有效治理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交警的执法行为本身也是存在争议的,就拿“发朋友圈”这一做法来说,很明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这跟已经被明令禁止的“游街示众”有异曲同工之妙,从这个角度来说,已经侵犯了交通违法者的隐私权。
社会上支持“发朋友圈”这种做法的声音是比较多的,该观点认为交通违法者屡教不改,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其实这种思想本身就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即使是罪犯也有自己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这也是我们平时在新闻中看到犯罪分子面部被打上马赛克的原因所在。同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和机动车,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将其违章行为广而告之,虽然朋友圈表面来看是私人社交工具,不过实际的传播力却是惊人的,这也使得交通违法者实际是接受了“游街示众”的处罚,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类似做法虽然合理但却不合法。
由此可见,交警治理交通违法行为虽然面临诸多难题,尤其是行人的违章行为有着极大的管理难度,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一现象的形成存在很多历史原因和客观因素,短时间内的确无法有效改善,只有在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交警在处理相关违章行为的时候可以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才能形成对交通违法者的震慑作用,在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以前,即使遭遇极大的管理阻力,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采取不合法的方式方法,严格来说,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执法行为,实际上就是知法犯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28
我觉得发朋友圈这一做法很好啊。虽然说法无规定则不可行,但在现阶段没有更好的办法整治交通违法者的现状下,这一做法何尝不是一种创新,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们可以参照整治老赖的治理思路,*除了一些*措施,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老赖名单,这是否也侵犯了公众隐私权?显然没有,那么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主,进行公示,采取发朋友圈也好,进行*网站公示也好,采取媒体公示也好,是否也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执行呢?我认为是可以的。
中国式过马路和非机动车乱行现象,在中国社会积极普遍,通常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起不了太多作业,而且社会公众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心态,就算被交警抓住也只是极少数概率,抓住以后最多罚款了事,对交通违法者而言,根本没有太多威慑和警示作用。如何让社会公众不敢违反交通规则,害怕违反交通规则,从根本上杜绝各种出行陋习?显然需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进行完善,创新处罚方式,而朋友圈作为现在大家社交的重要渠道,如若能让违法者将乱闯红灯行为上传至朋友圈,想必绝大多数公众会碍于面子关系,不愿再犯。问题在于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没有授权该处罚方式,所以,建议在行政处罚法中加入对违法者进行公示这一惩罚手段,严法严惩下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让社会公众不敢触犯底线。另外,目前各个地区都在创新实施各种人性化执法手段,例如抄写法律法规、体验远光灯等等,都值得借鉴考虑,纳入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