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1:53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22
要看下小汽车是什么时间购买的,如果2009年以后购买的,已经抵扣了13%的进项税,那么按照17%征收。如果没2009年以前买的,那么4%减半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由于实施"营改增"以后,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专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23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感谢您的提问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23
按4%减半征收就可以;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24
企业销售自用的小汽车,是否需要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要看你的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有可能需要,那什么情形下需要呢?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如果你购进的小汽车时候计提了进项税额,销售的时候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