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保险公司的自费药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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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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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20:25
支持的。很多车主都会投保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因为购买了保险,一般会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赔偿; 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如有不足,车主又购买有商业三者险,那么不足的部分会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仍有不足,剩余的部分由责任人和受害人,划分责任承担;当然如果全责,不足的部分无疑是责任人全部承担。
拓展资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约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和商业险条款,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3.根据上述约定,医疗费系外伤用药的,保险公司只在基本医疗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费药品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基本医疗用药范围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核定或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保险非诉理赔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金额部分。 *会不会支持保险公司扣除自费药品的主张呢?
4.由于扣除受害人交通事故自费药品金额是保险合同的约定,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格式的保险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大被保险人责任,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对于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即: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明确说明了扣除医疗费的自费药品金额,投保知道扣除自费药品,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自费药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