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文书送达地址写哪里?总公司还是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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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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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2
应当写总部。
分公司由公司设立,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劳动法规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应当写公司,地址应当是公司总部地址。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2
在劳动合同和总部(用人单位)签署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总部)就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文书送达地(并不是总部下属的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网页链接(*令第八十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因为你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必然要送达到总公司地址。根据你的表述,真实的用人单位其实是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法人,你是要送达分公司的。建议你总公司和分公司都送达。
这样就由分公司和总公司举证他们哪一个来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你比较有利的选择。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和仲裁员沟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3
1、被申请人是总部,就送达写总部的办公地址。
2、虽然有分公司,但没有营业执照,实际上不是法律上的分公司,只是办事处而已,也不适合送达。
3、当然总部如何联系不到,送达不到,可以再考虑办事处的地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与总部签的劳动合同,应该将文书送达地址写成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