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7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5:44
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专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有两种情况: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可作为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被认定为失控*,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失控会怎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5:44
*专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5:45
马上做进项税额转出,联系税务局,配合调查,税务局查清后再看是否抵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5:45
国税总局2016第7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