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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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02
最近,有个单位向我们咨询,称她们单位作为投标人去参加投标,结果中标了,招标人也向她们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后来由于招标单位机构调整,原工程设计发生变更,于是招标人给投标人发出了一份通知,称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原招投标全部作废,需要重新招投标。作为投标人她们单位不同意重新投标,结果双方发生争执。这个单位想咨询,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撤销吗?招标人以设计变更为由,单方宣布中标通知书作废合法吗? 经过研究讨论,众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中标通知书是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和解除,招标人更不能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撤销中标通知书,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首先、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单方发出的文件,但是它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的附属材料,都是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视同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这一点从《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体现的非常明显。《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次、既然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撤销、解除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撤销或者解除。否则均构成违约,所以希望大家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再次、经过分析讨论众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上面这个单位所咨询的问题,招标人据称的工程设计变更,只是招标人单方的行为,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正象上面所阐述的那样,除了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撤销、解除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情形。因为情势变更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而上面这个单位所讲的情况,招标人所称的工程设计变更根本不符合这四个条件。 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而从上面这个单位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这一前提。 最后,我们认为投标人可以先与招标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经解决,依法要求招标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返还保证金,同时还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投标人因参加投标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论是签订合同也好,还没有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样才能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商业经济秩序,才能很好的发展经济,强国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