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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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2:38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2:38
答:消费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2:39
不对。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2:40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