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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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2:23
展开3全部自柏拉图之问“美是什么?”开始,人类追求美的本质已有2000 多年,给出了3 种答案:①美的本质不但存在,而且可以定义,但这一答案在20世纪已被否定;②美的本质存在,但不可言说;③美的本质根本不存在。
作者认为,20世纪被否定的观点是正确的,许多学者所提出的美的定义,也是正确的,此观点未被认同,主要有两个原因:①在以审美经验为中心的美学研究中,那些否定美的客观性的学者采用偷换概念的手法,而且论证描述极为精彩,致使许多人相信美的本质不存在,或认为美的本质存在但不可言说,又因为美的本质难以言说,从而才出现构建美学体系时的困难和矛盾,事实上美的本质和定义是清晰而明确的;②西方美学主要局限在非物质的艺术领域,在这个领域内,美的客观性容易混淆。现今技术美学兴起,研究风景的自然美学兴起,许多概念易于澄清。因此,在本章第二节讨论的基础上,有条件来探讨美的本质和定义。
在人类2000多年追求美的本质的历程中,有3个观点反复出现:①理念论,追求一种超越现象而又决定现象的美的理念;②形式论,认为美在事物的形式,把美归结为事物本身;③快感论,认为美是一种能使人产生快感(美感)的事物。快感可以来自感官的享受,如欣赏优美的舞蹈,聆听美妙的音乐,浏览壮美山河,可称为审美快感;胜利的欢乐,成功的喜悦,对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的领悟,对长期疑惑问题突然明白时的豁然开朗,可称为心理上的快感。我们认为所有这些快感,都可用来定义美,都可以获得美的享受。
各种快感论者对快感的来源有不同的解释:①源自事物固有能引起人的快感的能力;②源于人类内在感官。康德力图把审美快感与生理快感和认识快感区分开来,亚里士多德把审美快感等同于认识快感,他们都是通过快感来定义美。
我们认为,美是某些事物所具备的能引起人们美感(快乐、愉悦)的一种功能。这种功能可称为美学功能,它由事物包含形式在内的多种性质,即多种美因子以一定的结构共同形成。因而,美来源于实体中各种美因子的有效组合,是客观的,也是超越现象的。这个定义主要依据快感论,同时也吸收了另外两种观点中的正确成分。
在这个定义中,美是某些事物所具备的一种功能,功能既是事物自身所固有,但又不同于事物的任何一种性质。花的颜色、光泽等是物理性质,可以被测定;花的几何形态,也易于证实;花的清香,可由花所散发的芳香族分子得到证实……正是这些能够被证实、被测定的性质构成了花之美,给人以愉悦和快感,即给人以美感。因此,花的这些性质就是产生美这一功能的元素,就是构成美的美因子。每一个美因子都能给人以美感,诸多美因子组合起来,就能让人产生更高程度的美感。能让人产生美感是事物的功能,功能不是事物的物理或化学性质,而是所有这些性质综合起来的结果,因而不能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来测定,只能用与人接触时人产生的感觉来检验。功能与产生这种功能的美因子是两个概念,不能等同。而那些否定美的客观性的美学理论,正是把功能和因子等同起来,以不能用物理、化学等方法测定美的功能为理由,否定美的客观性。
前已言及,美只能由人是否产生美感和美感的强弱程度来检验,但美感又不等同于美,美是事物固有的功能,由多种美因子综合产生,而美感是人对事物功能的一种感觉。两者既有性质上的区别,又有因果关系的不同。美是因,是客观存在的;美感是果,是客观事物的功能在主观上的反映。用主体的美感去代替客体的美,是概念的偷换。必须澄清:不是美依赖于美感,而是美感依赖于美,有了客观事物的美,才有主观的美感;只有主体接触美的事物时美与美感才同时存在,主体未接触美的事物时美虽存在而美感并不存在;美是事物达到美的标准时的呈现。事物的形象性未达到美的标准时,并无美的呈现,主体观察客体时,也不会产生美感,此时既无美,亦无美感。所以本书探讨的风景区,有人去游览时是那样美,没人去游览时还是那样美,只不过没去的人,无法获得相应的美感。所以,若想获得对风景区的美感,就必须去游览,此时,游客的美感,才与风景区的美共存。一朵花之美,一个艺术品之美,一座建筑之美,一支乐曲之美,这些在性质上有巨大差异的不同事物都产生了美,因为它们都能给人以快乐、愉悦的享受,即产生了美感。这就是美的普遍性、美的本质。美因子既可以是具体物质的性质,也可以是运动的形态、发展的过程,甚至是抽象的概念。无论事物的性质如何不同,只要具备令人产生美感的功能就是美。
美是一种功能并非由本书作者提出,张法在《美学导论》中总结快感论时就说:“美是一种能使人产生美感的事物……(美是)事物固有引起人快感的能力”。本书作者只不过把“能力”换成了“功能”。美的功能概念有实用价值,任何产品只要提高了其美学功能,都可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当然也包括作为旅游资源的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