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9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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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8:25
1、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 债务 ,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3、假设是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其 连带责任 是意思是指: 债权人 可以跟任意一个 合伙人 主张权利,包括这个退伙的。 4、如果其中一合伙人清偿了债务,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则要看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否因一个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是,则其他合伙人不 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不是则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退伙人来说,同时适用53条和57条。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