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被遗弃的孩子可以收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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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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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9:59
根据规定,遗弃孩子将被认定为是遗弃罪,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五年徒刑。
因此,当有人捡到孩子的时候,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机关报案,要求*机关调查孩子的身份,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确认孩子找不到亲生父母,最初发现孩子的人也不能够直接抚养,因为根据弃婴的相关处理规定,被遗弃的孩子会送到当地福利机构被照顾,如果非常想要收养孩子的话,首先需要先确认是否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
1、年龄已经超过30岁;
2、没有孩子;
3、有能力抚养孩子,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等,还要求收养人不能有犯罪记录;
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儿童的疾病。
符合上述法定通过条件后,有必要收集和整理以下认证材料,并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办理:
1、户籍登记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支持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家庭已有子女情况证明;
5、个人健康检查证明;
6、根据被收养人的情况,有必要提供不同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果属于被遗弃的婴儿,应当提供*门出具的找不到孩子亲生父母的证明文件。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捡到孩子,一定要及时报案调查情况,不要为了收养这个孩子就将这个孩子直接收养起来。只有经过警方多方调查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的时候,才可以按照自己的收养条件,遵照法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孩子。如果见到孩子不报警也不采取措施,直接将孩子抱走,因为它不符合收养的法律程序,一旦被发现,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养的孩子如何上户口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是通过正常的合法手续办理的收养,就可以非常顺利的给被收养人上户,所以,如果大家有想要收养小孩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