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居环境治理不够为什么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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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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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22:25
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娄底新闻网
2022-8-23 10:42 · 来自湖南 · 娄底新闻网官方账号
(2022年5月31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将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行使。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五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承担房前屋后卫生打扫、环境美化、秩序维护等责任,不得有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应当普及卫生厕所。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厕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在村级活动中心、农贸市场、乡村景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落实管护责任。
推动厕所粪污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离城镇较远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三)离城镇较远且人口居住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设户用处理设施或者利用生态技术处理。
市、县(市、区)、乡镇*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对水塘、溪流、沟渠等水体的管护责任。
第八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应当推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市*应当按照便于识别和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农村垃圾清理责任制度:
(一)承包地、承包水域、宅基地,承包者、经营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村范围内的村组公路、人行道、河流、沟渠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实施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场所,建设业主、施工人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禁止不按规定利用、处置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乡村道路畅通。
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安全、整齐、美观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的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治。
在农村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有关发布地点和内容的规定。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违反规定发布且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不明的户外广告,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处理。
农业生产生活用具不得在户外随意堆放。违反规定随意堆放,破坏村容村貌的,由乡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破损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依法鉴定存在危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家禽应当圈养,不得放养。
畜禽散养设施应当合理选址,不得在水源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村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区域搭建栏舍。
畜禽散养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粪污。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的畜禽散养数量标准由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畜禽粪污,破坏环境卫生的,由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市、县(市、区)*有关*或者禁止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在非禁止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规范烟花爆竹燃放。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应当加强对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县(市、区)、乡镇*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利用,延续乡村历史文脉,突出红色资源等人文特色,发挥红色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筹规划建设文化休闲等设施。
第十五条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娄底市*的规定履行所辖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
*事处在其管理的农村区域履行本条例对乡镇*规定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
农村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履行本条例对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
在农村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人居环境治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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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22:26

2018年2月,***、**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随后各省市县也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2018—2020年的整治,农村“脏、乱、差”面貌不断转变,农村环境面貌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提升了老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近年来,笔者通过在“三农”审计中关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情况,也发现了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各地发展情况及投入资金力度不一,有的已经达到“高级版”,将人居环境整治与当地历史文化风貌融为一体,有的还是“初级版”,只是简单的整清楚、摆清楚。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抽查发现个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存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结算不及时、项目验收程序履行不到位、工程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未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抽查某县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38座,包括小型污水处理站、微动力处理设施和人工湿地等处理工艺,除2座在建外,36座已投入运行。由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大部分为村集体,长期稳定运营缺少持续的财力支持,投入运行的36座污水处理设施,有专人维护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仅3座。
(四)农村公厕未按标准建设及日常管护不到位。通过现场抽查发现,部分农村公厕男女厕位比例未按标准建设、第三卫生间建设不规范、未安装地漏等问题。部分公厕内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修理、公厕周边环境脏乱、管理制度牌标识缺失、公厕未正常开放使用、公厕日常保洁不到位等问题。
(五)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不到位。部分村庄未按规划建设村卫生所,部分卫生所医生配备、产权、租赁方式、建筑面积等未达标,部分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补助资金使用率低,医保定点覆盖不足,部分村卫生所未开通医保定点和未产生医保结算等问题。
(六)农村供水站日常管理薄弱。当前农村饮水供水方式主要是通过乡镇水厂集中供水和村级水厂供水,乡镇水厂设备比较先进,管理维修维护比较正常,而村级水厂一般是由村委派人负责,消毒设备落后,靠人工操作,日常消毒净化管理薄弱,饮水安全检测工作不到位。
(七)农民的参与度不高。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存在“干部干、群众看”的现象,有的群众认为这是*的事, 有的认为这是面子上的事,为此不关心、不过问、不参与,缺乏引导群众转变生产生活观念,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的有效措施,群众主体意识亟待加强。
二、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提升人居环境整治成效。虽然通过三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在推进全面乡村振兴过程中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此项工作,应该继续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资金投入,在整治过程中保护好村落格局,保留好农村原有特色风貌,让人记得住乡愁。并要关注落后及偏远农村的整治情况,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尽量缩小各地区农村的人居环境差距。
(二)加强涉农项目监管力度。应建立完善涉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标准、质量、验收审核等关键环节,确保每个涉农项目都能够按照规定执行程序。
(三)加强已建成项目设施后期运营管护力度。应建立健全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公厕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后续运营管理措施和责任制,杜绝“重建设、轻管护”现象,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已建成的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实效。
(四)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工作。应积极推进完善乡村卫生所、医疗设备等医疗设施配置,加快乡村信息化建设,做好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等医疗优惠*宣传,配齐乡村医生,加强对村医的基本技能培训指导,全力推动医保定点全覆盖,提升农村医疗管理保障服务水平。
(五)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村级饮水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和经费保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日常检测工作,扩大抽查检测覆盖面。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提高村级水厂的日常管理水平。加快集中供水发展步伐,逐步将分散的个体供水改至集中式供水,增强供水管理能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六)发挥村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全面乡村振兴,农民是受益的主体,也是参与的主体。应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自己动手,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营造人人爱护环境的浓厚氛围,形*人参与整治的良好局面。并发挥乡贤能人的作用,充分调动乡贤、大学生、企业家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回乡创业,支持参与家乡的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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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22: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人居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综合考虑人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加强人居环境治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实施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综合考虑人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建立和完善人居环境治理制度,加强人居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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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22:27
人居环境治理不够为什么什么规定?
解:应清洁街道,治安整治。
***、**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随后各省市县也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2018—2020年的整治,农村“脏、乱、差”面貌不断转变,农村环境面貌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提升了老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近年来,笔者通过在“三农”审计中关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情况,也发现了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2: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居民环境保护,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居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和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保障居民环境安全、健康,改善居住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居民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保护居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改善居住环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条规定:“加强居民环境保护,改善居住环境,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