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8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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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0:46
【疏】议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人。三流远近虽别,俱役一年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重,与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一二〕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於配处从户口例。
【疏】议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於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一三〕,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後听仕。」反逆缘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後亦听仕。
妻妾从之。
【疏】议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於夫无罪。若犯流听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於理为允。犯「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绝」者离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疏】议曰:曾、高以下,及玄孙以上,欲随流人去者,听之。
移乡人家口,亦准此。
【疏】议曰:移乡人,妻妾随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不得弃放妻妾,皆准流人,故云「亦准此」。
若流、移人身丧,家口虽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放还;
【疏】议曰:籍谓三年一造,申送尚书省。流人若到配所三年,必经造籍,故云「虽经附籍」,三年内听还。既称「愿还」,即不愿还者听住。
即造畜蛊毒家口,不在听还之例。下条准此。
【疏】议曰:依本条:「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虽会赦,犹流。」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听还之例」。
注:下条准此。
【疏】议曰:谓下条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上有「下条准此」之语,下有「准上法」之文,家口合还及不合还,一准上条之义。
25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疏】议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馀水沿泝,程各不同。但车马及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迟者为限。
注: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疏】议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准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满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原。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即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故谓病患、死亡及请粮之类。准令:「临时应给假者及前有阻难,不可得行,听除假。」故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从赦原。
【疏】议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
逃亡者虽在程内,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
【疏】议曰: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虽已附籍,三年内愿还者,准上法听还。
26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疏】议曰:谓非「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高於曾、玄非期亲,纵有,亦合上请。若有曾、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请。
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
【疏】议曰: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者,省司判听,不须上请。
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
【疏】议曰:权留养亲,动经多载,虽遇恩赦,不在赦限。依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会赦者,得从赦原。
课调依旧。
【疏】议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为其充侍未流,故云「课调依旧」。
问曰:死罪囚家无期亲,上请,敕许充侍。若逢恩赦,合免死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