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下发全国各地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5种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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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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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9:46
**发布指导意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1997年印发32)等文件,根据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发布对32号文件中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补助的,当地*应当予以落实。对离岗退休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他们的生活。
到目前为止,解决各地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途径有五种。相比较而言,第五条路是最好的。
1、 没有解决办法:全国近一半的省市仍然没有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留下的问题。
2、 按实际教学年龄补助:全国近半数省市按每个教学年龄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8-30元的教学年龄补助。
3、 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生活补贴:青海省采取了两项具体措施:
1 提高退休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对退休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25年的,人均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1600元;教龄20年不满25年的,人均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教龄不满20年的,提高到每月800元。
2 建立民办教师解聘和代课教师解聘的养老金制度。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和在青海省户籍的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按照每个月20元的标准,再发给20元的养老金补助。教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广东省大部分地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实行生活补助,基本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在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在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为1-9年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 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养老金:2012年,山东省将民办退休教师退休费标准调整为公办教师退休费标准的80%。
内蒙古按80%的比例享受公办教师待遇标准,按80%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河南、云南、贵州等地执行2/3左右的标准,黑龙江执行1/2的标准,湖南省只有不到1/3的标准。
5、 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018年,湖北省恩施州将3500多名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据媒体报道,当地*和原民办代课教师共同分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
其中,从1996年1月起至解聘前从事教育工作时,地方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解聘后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
要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留下的问题,地方*需要主动出击,尽快解决,因为很多原民办代课教师已经年事已高,等不及了。
除了近一半的省市没有任何解决办法外,其他省市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相对而言,上述第五种方式,即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最好、最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