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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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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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7 16:40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1、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2、因为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3、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们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
4、同时,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也就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平等。
二、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三、平等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们平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主体资格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依该法第8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不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是平等的,在法律人格上无“大小之别、公私之分”。其二,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们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的承担义务。任何民事主体既不能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承担特殊的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平等协商确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法平等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律并不因主体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而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不同的保护。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决不偏袒某类主体,也不忽视或轻视对某类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利益,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利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