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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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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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1 13:15
中国日报网1月20日电 1月9日,*常务会议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日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二、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
《*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已经使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已经自行开具*专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并就开具*专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