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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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39
此处的要求特指受益人的确定性要求。委托人为创设私益信托,必须指定或以其它方式描述其信托的受益人,如果私益信托未指定受益人、或所规定的受益人非为法律上的主体、或受益人的描述为含糊和不确定的,委托人意图创设的信托将无效。当然,受益人无须在信托创设时即确定,但信托文书中须给予该受益人足够的描述,据此在受益人开始享有其利益时,其能够被确定。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的确定性要求并非意指该信托受益人在数量上的*,私益信托亦可为某团体的所有成员而创设,或者由受托人依其自由裁量而选择该团体的成员作为受益人,或者该团体的成员符合特定的要求将成为受益人,换言之,受益人确定性的要求是创设私益信托的必备条件,这意味着受益人必须在信托创设时能够确定或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如“反永续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内能够确定。
当然,受益人无需确定其姓名,如果团体内的成员关系能够精确地确定,这种团体的指定亦将为有效,但如果该团体成员关系不能精确地决定,意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将为无效,因此,为创设有效的明示私益信托,委托人必须指定受益人或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只有受益人,才能强制执行受托人所负的义务以及享有创设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如果委托人于信托创设时未指定其信托的任何受益人,信托将无效而成立为委托人或其遗产的结果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