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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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7:19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十三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第二十八条:“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第三十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国发〔2014〕27号)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7:20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着药品批发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全部生产型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