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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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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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30 03:50
山西省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
一、参加范围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通过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一)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参保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
(二)*补贴(入口补)。*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分别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的缴费补贴。
(三)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以上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
五、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测算
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测算如下:
(一)按照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补贴7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加补充养老保险金可达2255元/年。
(二)按照缴费档次500元/年、*补贴12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930元/年。
(三)按照中间缴费档次1000元/年、*补贴20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4050元/年。
(四)按照缴费档次2000元/年、*补贴36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6288元/年。
(五)按照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补贴60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12540元/年。
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
六、参保人员的权益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人,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