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依法进行灯饰加盟诈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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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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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0:03
加盟被骗,维权需要注意什么?
加盟维权最重要的就是要快。
无论是提出解约的时间,还是起诉的时间,都要快。
首先是提出解约的时间。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加盟商签约后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合理期限到底是多久,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认定差异较大,并且以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为前提条件,所以加盟商在签约后反悔不想做了,一定要尽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以免错过冷静期,影响退费。
其次是起诉的时间。通过向*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实也是无奈之举,一旦进入*阶段,就不可避免的要走程序,进而耗费大量时间。从准备诉讼材料、申请立案、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排期开庭、开庭、收到判决书等一套流程走下来,少则四五个月,多则*个月。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任何一方不服的,还可以上诉,上诉后,一审的全部程序基本又要全部走一遍,而且一审*与二审*之间交接资料的时间有时长达四五个月,整个诉讼时间拖得非常漫长。早点起诉,就可以早点走完流程,拿到胜诉判决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诉讼流程未走完,公司就已经人去楼空跑路了,最终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附上一个加盟灯饰被骗后成功维权的案例,仅供参考
加盟灯饰*—货款变投资预付款,无法供货
(2018)粤2072民初994号
2017年11月1日,中山x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武汉公司向中山公司申请加入“xxx”家居灯饰经销体系,认同中山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全面接受中山公司的经营理念并服从管理。本合同签订时,武汉公司应向中山公司交纳投资预付款3万元,中山公司向武汉公司提供36000元的品牌价值产品支持开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签订协议书后,武汉公司向中山公司订了一批货并支付了3000元,中山公司开具了3000元的定金
收据。2017年11月9日,武汉公司又向中山公司支付了27000元,备注“货款”。
2017年11月14日,武汉公司收到中山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发来的一批货(详见附表),货款约36000元。武汉公司查验后对该批货的款式和价格提出异议,称该批货不是武汉公司订的,中山公司未经武汉公司认可就随便发一批货。中山公司告知武汉公司其此前订的货无法生产。
2017年12月21日,武汉公司向中山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通知中山公司解除上述协议书,理由是:1.中山公司在签订协议前与签订协议后的产品报价相差巨大,存在欺骗行为;2.签订协议前,双方约定的3万元首批货款在首批款付清后却变成分批分比例返还的投资预付款,前后说法不一;3.中山公司未经武汉公司同意擅自发货,所发货物的款式和价格未经武汉公司同意,物流费用高于市场价;4.中山公司无法交付武汉公司订做的产品,导致武汉公司供应工地的产品逾期面临赔偿。
2017年12月22日,中山公司收到上述《解约通知书》。此后双方协商未果,也未再发生交易。
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3万元货款。
*认为: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中山公司接受武汉公司的订单后,又无故表示无法生产,致使武汉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武汉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中山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解约通知书》,故其与武汉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经销协议书》解除后,中山公司因该协议书取得的3万元投资预付款应当返还。武汉公司也应当将已收取的货物返还(详见附表)。
*判决: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xxx灯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汉公司投资预付款3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0:03
依法进行灯饰加盟诈骗维权的方式是立即向*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配合*机关办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