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争议商标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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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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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14:59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正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处;其一是《商标法》第8条,该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可逐一进行比对;第二是《商标法》第27条,该条规定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撤销,至于什么是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具体规定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根据该规定,商标如果擅自使用其他厂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的、亦属不当。一个注册商标符合上述三处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为注册不当的商标。以注册不当的商标为依据进行的商权侵权投诉,是不当投诉,针对不当投诉,被投诉方应立即采取如下行动,方可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首先,立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家工商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式(可致电商标评审委员会索取)理由书、被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复印件(可通过互联网获取,只需一天时间,收费低廉),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据,均一式两份。商标评审费1500元,应电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随材料报送。
第二,立即委托律师与投诉人(即商标注册人)交涉。最好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对方商标注册不当的事实及理由,告知对方以注册不当的商标进行投诉属恶意的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向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撤回投诉。同时,应注意保存发出及对方收到上述函件的证明。被投诉方往往忽视上述行动,但是这一行动对被投诉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述发函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能取得令对方撤回投诉的效果,但是,却完全能为将来成功撤销该商标的不当注册后,留下向投诉人索赔的充分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在商标的不当注册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并不必然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被投诉方能够在遭到投诉后立即通知投诉方,告知其投诉系错误,要求撤回投诉,而投诉人又对此置之不理的话,那么被投诉人的通知就是投诉人恶意造成他们损失的最好证明,有了这个证明,被投诉人就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成功后,从从容容地在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即被投诉人所在地)起诉原商标注册人(即原投诉人),要求其赔偿因其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了。如果没有及时发出上述通知,那么要在事后去证明原商标注册人系恶意,由于取证条件的*,将极其困难,起码是事倍功半,故而要向投诉人索赔就没有把握了。
第三,积极与查处商标侵权的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请求其改用合法而灵活的行政措施。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侵权不外乎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制止侵权行为;2、责令赔偿损失;3、罚款;4、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从逻辑上说,只要商标仍然处于已注册状态尚未被撤销,有关部门就有充分法律根据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果说,商标侵权投诉所依据的注册商标本身可能存在瑕疵,正在被申请撤销,那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作出之前,急于依据有争议的商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上述公正及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处罚原则了。特别是考虑到针对所谓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并执行,将可能给被处罚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就更应该慎而又慎了。何况,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暂缓作出行政处罚或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可能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符合经济规律。因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原商标之不当注册,那么,由于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未作出或未执行,未造成被投诉人损失,投诉人也无须赔偿,皆大欢喜;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原注册商标,那么这一裁定是终局裁定,有关部门再据以加倍处罚被投诉人,责令其加倍赔偿投诉人亦为时不晚。应当说,只要被投诉人将上述法理情理充分向有关部门陈述清楚,一般是会取得他们的理解,从而妥善作出安排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15:00
首先要讲述清楚你所谓的“争议”是指?
如果是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偶争议的,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1条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这个可以自行提交,或委托事务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