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不按通用合同条款有效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4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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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24 02:07
A: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即发包人同意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非主体部分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既无约定可以分包,总承包人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擅自将非工程主体部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分包非工程主体部分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
根据我国《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因此,擅自分包非主体部分建设工程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Q05
主体工作分包对分包合同的效力的影响?
A: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同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但是钢结构工程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除钢结构工程外,将工程主体部分包属于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该行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另需注意的是,虽然钢结构工程部分的分包合同不构成主体工程分包,但仍可能因未经发包人同意,构成擅自分包而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24 03:25
不会生效,因为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签订的有效法律文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订立上必须遵循通用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