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0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08
( 国土资发 [2002]3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
为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查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现就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是指在其矿区范围内为扩大储量 ( 资源量) 、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进行的勘探工作。
二、生产勘探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 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探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后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 二) 需要委托勘查单位从事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勘探设计进行施工。
( 三) 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报告生产勘探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探工作结束,应编制勘探报告。
( 四) 生产勘探探明增加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在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总体设计中未包括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新增储量登记后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能进行开采。
( 五) 承担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不得将探矿工程再转包他人; 不得在探矿过程中进行任何采矿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知的规定,矿山企业未按要求编制勘探设计的,未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未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报告生产勘探工程的进展情况的; 在生产勘探发现和探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未进行登记的; 矿山企业未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就擅自修改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矿山企业未能对勘探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或发现承担勘探工程施工单位有擅自开采行为不制止,不终止合同的,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勘查单位以生产勘探的名义进行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凡是以采掘工程承包、巷道工程承包、生产探矿工程承包及其他任何形式、名义,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开采经营的,均属非法转让采矿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探的合同和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法开采行为;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上述违法勘探、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查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现就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山企业生产...
勘察报告项目名称怎么确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0月2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第2条:生产勘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探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否可以进行矿山初步设计
《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本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关于印发《市( 地) 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 ...
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2] 344 号)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市 ( 地) 县 (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资质是什么?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主体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国土资源部 2007年2月6日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
中资矿山企业到境外开展矿产勘查,有哪些问题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首先是资金问题,矿产勘探涉及的资金较为庞大,而且投资的时间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前期要准备充足的资金并保证资金链的稳定。其次便是技术信息问题,因为是在境外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所以相关信息的获取有点难度。然后便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有些老生常谈的意味,不少专家也提到过该方面问题,解决法律...
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国家标准...
鉴于此,有必要对《分类标准》及《总则》、单矿种规范所规定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进行讨论,以达到统一认识。最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分别出台了实施通知和资源储量类型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标准规范和上述两文件,针对实际问题谈一些个人意见。 1 正确认识《分类标准》、《总则》及勘查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