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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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1:49
“国际能源署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表决制度。” 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的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投票权和石油消费投票权,两者相加即为该国的最终累计投票权。按照《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的规定,每个成员国有3个基本投票权,而石油消费投票权则是基于1973 年的石油消费量和有关该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的石油消费的百分比。例如,美国的石油消费投票权为44、日本为14、德国为8、英国和法国均为6、意大利和加拿大均为4。 根据《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第61、62条的规定,理事会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表决方式:全体一致、简单多数以及两种情况下的特定多数。《国际能源纲领协议》规定,对于行动计划的管理、预算、程序问题和建议等事项的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对于所有其他事项的决定,特别是对成员国施加该协议所没有规定的新义务的决定,应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做出(全体一致是指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的一致,成员国的弃权不应视为投票);而特定多数则要求达到累计投票权总数的60%和基本投票权的50%(另外一种情况基本投票权则是57%),它们主要适用于有关的紧急机制。不过,在国际能源机构的实践中,理事会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表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