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4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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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5:21
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合都要最高人民*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⒈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⒉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⑴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⑵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⑶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