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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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3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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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8:26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