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卖房子为什么要股东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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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8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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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06:37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公司处置名下的房产时,是否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呢,一般而言,公司名下的房产其价值都较大,应当属于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重大活动。比如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抵押等。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对这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或是以公司名下的房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得股东大会的同意。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在进行上述行为,处置其名下的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必须收取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对外交易时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如果要让公司的交易对方知晓公司的内部事务,无异于加重了交易对方的责任,破坏了民事交易的平等性,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合同相对方无需审查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登记机构同样如此,目前,仅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必须随时披露,而一般的公司信息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毋须披露。同时,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即有权处分,因此,登记机构无需收取股东大会决议。
另一个问题,在过户之后,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来向*申请撤销过户?公司处分不动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定合同无效,首先,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不得约束外部善意第三人;其次,以上公司法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最后,民法的精神是优先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性,只有这样社会财富才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