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发生特大事故公安部如何进行处罚?要坐牢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29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0:08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02号
现公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及*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或者*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主要领导人或者*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或者*部门举报地方*或者*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或者*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0:09
如果是重大责任事故,会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0:09
看你所说的是什么性质的重大事故。
属于*管辖的,那是肯定的或者建议你厂所在的行政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00:10
看责任人情况和性质
工厂发生特大事故公安部如何进行处罚?要坐牢吗?/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
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
工厂发生火灾,老板会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该起火灾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工厂老板可能会被追刑责。一是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非人为纵火,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二是损失超过一定的规模(一般为100万)或有人员在火灾中死亡。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
火灾等级五个等级
责任单位如何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死亡人数和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 一、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这三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为: 1、死亡人数: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
消防战评的内容和程序
(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第五条 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第六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单独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战评;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力量联合完成...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须达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
发生重大事故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长期以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法律...
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企业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工厂内人员违章吸烟者视情节严重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五、工厂保安人员在区域范围经常保养消防器材,过期或损坏的消防器材,应立即更换或整改。六、火险或火灾,应当组织力量扑救,不可延误战机,报警119。七、办公室主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消防防火安全台帐,检查有记录,整改隐患有档案,并对保安人员...
《公安部交管局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十七条措施》 内容?
健全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微博、QQ等发布平台,及时向驾驶人发布道路通行情况、恶劣天气条件出行安全提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及记分等信息。对客货运驾驶人和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驾驶人,要每周发送一次安全提示短信;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即时编发警示教育短信。车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