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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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8
租房子租金能可以抵扣个税,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8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后,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二:扣除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三:主要工作城市解释: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四种个税专项扣除的填报方式如下:
1、按照各地税务局公告的渠道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并填写;
2、登录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电子信息表;
3、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各省区市税务局网站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
4、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WEB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9
不能。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49
现在可以了,只要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自住房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0
马上就可以了,等新个税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