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借款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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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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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1 06:35
财务工作中,总会遇到股东借款的要求,那么涉税风险是什么呢?我们该如何应对呢?这篇文章不长,希望同学们可以认真阅读完。
1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
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借款形式转出,如果年末个人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还存在较大余额,只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并且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个人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抽逃出资风险公司法调整后,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能存在自然人股东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金转出的情况,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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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 按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照销售额利息收入缴纳*。
那么应对之策呢? 股东借款被认定为征税的条件很简单,一是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二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两个条件。
如果股东个人借款确实是用作个人或者家庭个人消费目的,这种情况下借款被认定为分红并,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股东个人借款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者项目投资这种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与家庭消费的情况。
下面还有几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第一:在年度终了前归还,次年再借出;
第二:股东借款实际是用于部门备用金、差旅费、公司日常用品采购等,可以保留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第三:股东借款实际是为了偿还公司欠款,可签署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第四:股东借款是为了新的项目投资,可考虑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法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