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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7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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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04:00

为增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朋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了解和掌握,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我们推出专题普法宣传系列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问。
工资支付要求篇
1.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2.问:农民工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3.问: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问:农民工的义务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5.问: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6.问: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7.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与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口头约定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8.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10.问: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一)
11.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需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要求与其他工程进度款拨付周期的要求一样吗?
      答:不一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3.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何单位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14.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15.问: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16.问:可以先让农民工进场施工,日后再补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7.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8.问: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9.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0.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二)
21.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2.问: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可以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3.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欠薪的,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4.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5.问: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6.问: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欠薪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7.问: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8.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9.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答: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30.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明示哪些事项?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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