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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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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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7 16:55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以满足广大电力客户对供电服务的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地市(区)供电企业及县级供电企业,各网省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但具体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等同于向客户的承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016《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5549—19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624—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 485—1999《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导则》
SBT 10382—2004《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8号令《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和定义3.1客户(Customer)
可能或已经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3.2供电服务(Power supply)
服务提供者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特定方式和手段,提供合格的电能产品和满意的服务来实现客户现实或者潜在的用电需求的活动过程。供电服务包括供电产品提供和供电客户服务。
3.3供电客户服务(Power retail Customer service)
电力供应过程中,企业为满足客户获得和使用电力产品的各种相关需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客户服务”。
3.4供电客户服务渠道(Power retail Customer service channel)
供电企业与客户进行交互、提供服务的具体途径。以下简称“服务渠道”。
3.5供电客户服务项目(Power retail Customer service item)
供电企业针对明确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提供者通过具体的服务渠道,在一定周期内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内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以下简称“服务项目”。
4供电产品质量标准4.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0.2赫兹;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1.0赫兹。
4.2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4.3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4.46~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5.0%,6~10kV为4.0%,35~66kV为3.0%,110kV为2.0%。
4.5 城市客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37.5小时(对应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6%)。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每年停电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停电不应超过三次。
5服务渠道质量标准5.1 供电营业厅应准确公示服务项目、业务办理流程、电价和收费标准。
5.2 与客户交接物品时,应双手递送,不抛不丢,交接现金时唱收唱付。
5.3 居民客户收费办理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用电业务办理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0分钟。
5.495598服务热线应24小时保持畅通。
5.5 座席人员应在振铃4声(12秒)内接听,使用标准欢迎语;外呼时应自我介绍;一般情况下不得先于客户挂断电话,结束通话应使用标准结束语。
5.6 网上营业厅应24小时受理客户需求,如需人工确认的,服务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与客户确认。
5.7 进入客户现场时,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并主动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协作人员应
统一着装,出示有效证明。
5.8 现场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不能遗留废弃物,做到设备、场地整洁。
5.9 受供电企业委托的银行及其他代办机构营业窗口应悬挂委托代收电费标识,并明确告知客户其收费方式和时间。
6服务项目质量标准6.1 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2 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答复期限:自受理之日起,高压供电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低压供电的不超过8个工作日。
6.3 向高压客户提交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文本(包括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并网协议)期限:自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
6.4 城乡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送电。
非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6.5 对高压业扩工程,送电后应100%回访客户。
6.6 严禁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6.7 对客户用电申请资料的缺件情况、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意见、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的整改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完整告知。
6.8 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6.9 客户查询故障抢修情况时,应告知客户当前抢修进度或抢修结果。
6.10 受理客户咨询时,对不能当即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11 受理客户投诉或窃电及违约用电举报后,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6.12 客户欠电费需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
6.13 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校验结果。
6.14 当客户需要用电指导时,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指导建议方案。
6.15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提前7天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6.16 客户缴费日期、地点和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告知客户。
6.17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重要客户;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客户。
6.18 当电力供应不足或因电网原因不能保证连续供电的,应执行*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
6.19 高压客户计量装置轮换应提前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轮换后,应请客户核对表计底数并签字确认。
6.20 对专线进行计划停电,应与客户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
6.21 居民客户需要获知电费信息的,应在缴费截止日前5天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