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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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4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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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4 22:37
山东省:
独生子女家庭每月领取补贴
2022年10月3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部门发布了《山东省全面两孩*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和此前的*相比,
本次调整有哪些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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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补助的人员范围有变
老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
新办法: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发放方式有变
老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新办法: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支付主体有变
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支付。
新办法: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详情请查看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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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面两孩*调整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各级*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第七条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第八条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第十条各级*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上海市:
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上海市*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修订主要围绕5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育儿假;二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四是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五是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重点内容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注: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