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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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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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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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