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防疫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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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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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7 05:47
宁波防疫最新*如下:
1、市民朋友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无特殊情况,不要出宁波市。那么镇海区目前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居民只进不出;
2、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不组织、不参加各类聚餐活动;
3、居民近期如出现发热、干咳等身体不适症状,不要去个体诊所就诊,主动去发热门诊或发热诊所就诊;
4、积极主动配合社区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参加检测排队时要做好个人的防护,戴好口罩、不吃食品、保持一米间距,主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配合*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