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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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3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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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06:00
法律分析: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州市对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43件市*规范性文件。
一、本次修正共对《*办法》13条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机构改革修改相关工作负责部门或名称、因证明事项取消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表述、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优化调整、合并现有*以及优化完善部分*表述等内容。
二、因机构改革,有关信息审核职能部门出现调整,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审核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企业缴纳税款审核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调整为市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审核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等,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三、根据市*关于取消证明事项有关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额投资企业核实凭证、高层次人才证明、车辆被盗抢证明以及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等有关证明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核实或其他方式办理,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四、调整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上一版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将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仍维持6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为进一步保障市民权益,本次修正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也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修正后的《*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等登记未超过12个月,且尚未以该车辆名义申领更新指标的,均可按新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已另行获取增量指标的个人除外)。
五、将原已确定调整的内容合并至*文本中。经市*同意,原市交委已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通告,明确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修正后的《*办法》合并了指标有效期等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在第八十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
六、优化了部分*的文字表述。为避免产生歧义,并与现行做法和总量**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优化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条款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一是按*不产生更新指标车辆(如强制报废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等)不可申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二是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等车辆(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存量车)日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三是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等,可凭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领指标;四是因继承、被盗抢、离婚、司法拍卖、资产重组或调拨等情形申领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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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06:01
法律分析: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州市对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43件市*规范性文件。
一、本次修正共对《*办法》13条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机构改革修改相关工作负责部门或名称、因证明事项取消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表述、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优化调整、合并现有*以及优化完善部分*表述等内容。
二、因机构改革,有关信息审核职能部门出现调整,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审核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企业缴纳税款审核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调整为市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审核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等,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三、根据市*关于取消证明事项有关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额投资企业核实凭证、高层次人才证明、车辆被盗抢证明以及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等有关证明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核实或其他方式办理,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四、调整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上一版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将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仍维持6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为进一步保障市民权益,本次修正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也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修正后的《*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等登记未超过12个月,且尚未以该车辆名义申领更新指标的,均可按新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已另行获取增量指标的个人除外)。
五、将原已确定调整的内容合并至*文本中。经市*同意,原市交委已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通告,明确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修正后的《*办法》合并了指标有效期等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在第八十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
六、优化了部分*的文字表述。为避免产生歧义,并与现行做法和总量**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优化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条款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一是按*不产生更新指标车辆(如强制报废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等)不可申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二是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等车辆(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存量车)日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三是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等,可凭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领指标;四是因继承、被盗抢、离婚、司法拍卖、资产重组或调拨等情形申领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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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06:01
法律分析: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州市对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43件市*规范性文件。
一、本次修正共对《*办法》13条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机构改革修改相关工作负责部门或名称、因证明事项取消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表述、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优化调整、合并现有*以及优化完善部分*表述等内容。
二、因机构改革,有关信息审核职能部门出现调整,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审核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企业缴纳税款审核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调整为市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审核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等,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三、根据市*关于取消证明事项有关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额投资企业核实凭证、高层次人才证明、车辆被盗抢证明以及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等有关证明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核实或其他方式办理,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四、调整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上一版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将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仍维持6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为进一步保障市民权益,本次修正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也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修正后的《*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等登记未超过12个月,且尚未以该车辆名义申领更新指标的,均可按新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已另行获取增量指标的个人除外)。
五、将原已确定调整的内容合并至*文本中。经市*同意,原市交委已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通告,明确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修正后的《*办法》合并了指标有效期等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在第八十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
六、优化了部分*的文字表述。为避免产生歧义,并与现行做法和总量**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优化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条款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一是按*不产生更新指标车辆(如强制报废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等)不可申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二是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等车辆(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存量车)日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三是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等,可凭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领指标;四是因继承、被盗抢、离婚、司法拍卖、资产重组或调拨等情形申领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