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鼠猴是野生保护动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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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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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19:21
1、该动物的基本情况介绍(简单概括)
松鼠猴(学名:Saimiri sciureus)是产于南美洲的小型猴类,驯养容易,又能繁殖,是正逐渐宠物化的动物。身体纤细,尾长,毛色大部为金黄。松鼠猴为杂食性,喜食各种水果及小型昆虫,栖息在原始森林中临近溪水的地带,主要分布在南美洲,有4个亚种。
2、该动物属于何种等级野生保护动物
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Ⅱ级保护动物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无危(LC)
3、该动物的照片
4、某某某因贩卖该野生动物被判刑。(简单概述一个案件,案号、嫌疑人匿名,判刑情况)
张海锦、周顺雄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刑终790号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海锦、朱建东、李开邦、王宏杰、高继宏、金鹏、张宝庆、周顺雄、陈桂修明知所收购、出售的鹦鹉、猩猩、松鼠猴等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以网络和现场交易等形式联络,通过客车、飞机货运、自已提送等方式进行交易,予以非法收购、出售。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被告人张海锦以其经营的响水县双港镇春燕鹦鹉养殖场(以下简称春燕鹦鹉养殖场)名义,与被告人高继宏经营的天津绿之语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动物协议书,被告人高继宏以每只人民币120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的价格出售卷尾猴(又名“黑帽悬猴”)8只给被告人张海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卷尾猴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2.2014年7月份,被告人周顺雄伙同被告人陈桂修从泰国收购猩猩,后陈桂修从境外收购猩猩1只。周顺雄将该猩猩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海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猩猩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3.被告人金鹏经营灯塔市鹏翔野生动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2014年8月,金鹏以105000元的总价格向被告人张海锦出售松鼠猴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松鼠猴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海锦在其经营的春燕鹦鹉养殖场内,先后以每对28万元、27万元、15万元的价格,向孙成广、刘训刚、刘训建(均另案处理)出售黄颈亚马孙鹦哥3对计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颈亚马孙鹦哥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海锦在其经营的春燕鹦鹉养殖场内,以每对6万元的价格,向孙成广、刘训刚、刘训建出售蓝帽亚马逊鹦鹉3对计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帽亚马逊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海锦在其经营的春燕鹦鹉养殖场内,以每对2.5万元的价格,向孙成广、刘训刚、刘训建出售红胁绿鹦鹉1对计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绿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7.2015年9月,被告人张海锦以每对1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开邦处收购了红胁绿鹦鹉2对计4只;后张海锦又以每对2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2对鹦鹉向孙成广、刘训刚、刘训建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绿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8.被告人张宝庆经营高阳县瑛雪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处从事鹦鹉驯养繁殖。2016年2月,张宝庆以每对7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海锦收购非洲灰鹦鹉5对计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洲灰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9.2016年4月,被告人朱建东通过刘某非法收购和尚鹦鹉22对计44只,后以每对19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宿豫区宏杰鹦鹉驯养繁殖场的被告人王宏杰。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尚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10.2016年3月,被告人李开邦以自己饲养的1对计2只吸蜜鹦鹉与被告人王宏杰交换红胁绿鹦鹉1对计2只,并支付差价190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绿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11.2016年3月,被告人李开邦以6000元价格向肖某收购红胁绿鹦鹉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绿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金鹏、高继宏主动到响水县*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宝庆主动到保定市高阳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海锦、李开邦、王宏杰、陈桂修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为,上诉人张海锦、周顺雄、原审被告人朱建东、王宏杰、李开邦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陈桂修、原审被告人张宝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金鹏、高继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顺雄、陈桂修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是共同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涉案鹦鹉均为人工繁育,综合全案考虑,可对上诉人张海锦及原审被告人王宏杰、张宝庆的量刑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2016)苏0924刑初582号刑事判决第二、五、六、七、八、九、十项,即:二、被告人朱建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五、被告人李开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周顺雄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七、被告人陈桂修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金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九、被告人高继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案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动物,由*机关依法处置。二、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2016)苏0924刑初582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人张海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王宏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张宝庆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三、上诉人张海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原审被告人王宏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原审被告人张宝庆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