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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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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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5 03:03
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包括拒绝病人放弃治疗的要求。特殊干涉是医师的一项特殊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师应对患者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
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包括:
1.控制欲自杀患者的行为,
2.依法对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
3.中止出现高度危险情况的试验性治疗,
4.对患者隐瞒不良诊断和预后。
从临床医学角度来讲,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1.患者拒绝治疗一般情况下,患者有权拒绝治疗,但这种拒绝必须在患者有理智决定、法律允许、医生讲明利害之后,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如果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人作出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或是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作出的,经治医师就应行使特殊干涉权。在患者恢复平衡状态时进行充分耐心说明,或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亲属等进行联系沟通,征得理解、同意医师的意见或主张。但需要避免不作任何的解释而实施强迫治疗。需要指出的是,患有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治疗的患者,原则上患者没有知情同意权。发现传染病患者的经治医师,可以实施特殊干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患者进行隔离和*,强制治疗。
2.善意隐瞒病情患者有权获悉有关自身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信息,医生也应该对患者讲真话。但一个后果严重的诊断或预后被患者知道后可能会影响治疗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不告诉患者或暂时隐瞒,但应对其家属讲明*。
3.必要的行为控制对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患者,如艾滋病、麻风病等烈性传染患者,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依法通过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强迫患者住院并接受治疗。
4.人体实验性治疗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但一些高度危险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如渴望通过虽有高风险但也可能有很好疗效的实验,使疾病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得以痊愈;或纯粹出于经济目的等,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患者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2.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3.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5.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