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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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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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23:08
工矿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帐方式,通过国有土地转让取得的工业用地资质或分配取得的,均列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还确定在债权范围内,因为没有归属于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第二个部分将工厂重置为新价格。第三个部分停产损失费用。第四个部分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