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3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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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07:38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指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