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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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2:25
您好,您说的是否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但为确保合同履行及维护对方的利益,按照普遍和一般习惯,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具体规定见第60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等”字表明其他附随义务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涵尚在发展中。下面将阐述其中的几种: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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