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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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11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扩展资料: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
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11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
一是解散事由中增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形;
二是将解散的审批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味着只有中国*才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
三是增加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依法撤销而解散,以前仅限于分立、合并两种情形。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或者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事由有3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的解散日届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解的公司解散。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自动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的,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是由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的。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任何时间都存在未了责任,当保险公司出现了任意解散事由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保险单责任尚未到期,公司解散将给被保险人带来许多不便。
针对保险公司中的这一特殊规律,各国保险法一般*保险公司的自愿解散,特别是严格*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自行解散。
本条第2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也就是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在章程中规定任何的自行解散事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不得通过公司自行解散的决议等。
相对人寿保险业务而言,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期限较短,保险单未了结责任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保险合同的转移也比较便利。因此,我国《保险法》未明令禁止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但实际执行中仍有很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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