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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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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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14:40
1、银行有没有拒权利付,要看受益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和交单,而本案例并未说明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只是说“合同约定:...自B公司收到信用证之日起1个月内装运。随后,A公司于5月29日开出了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但是没有说B公司是于哪一天收到的信用证,因此无从判定受益人于7月3日装运是否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所以说本案例的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那么为了解答本案例,那么就假设受益人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运,如果假设成立,那么才可以说银行有权拒付——因为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受益人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货物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否则开证行就有权拒付。那么前面假设受益人未按期装运,所以,开证行拒付有理。
而假设而本案例中的受益人未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那么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权利。
2、“由于台风登陆,使得B公司最快到7月3日才装船出运”,那么,假设受益人交货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货期,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属于违约,而其违约责任就是被开证行拒付。而对于合同而言,由于台风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因收台风影响而推迟交货,则不算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款。
3、该批货物的价格条款为FOB,所以保险费用不包括在单价里。保险合同应由买方A公司负责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