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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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1:20
1.属地 管辖 原则,又称为领土管辖原则或地域管辖原则,是指采用一些与地域有关的标志来确定*对国际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 ,如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被告财产所在地、 诉讼 原因发生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本国境内为行使管辖的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是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属地优越权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体现。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权,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具有本国国籍,本国*就具有管辖权。该原则是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体现。 3. 协议管辖 原则,又称为合意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共同选择管辖*的协议来确定管辖权,即当事人合意选择处理其争议的*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目前各国一般都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协议的效力,但对当事人的选择有不同程度的*,如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反本国有关专属管辖和 级别管辖 的规定。 4.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一国主张其*对某些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一般将关于不动产、身份、 婚姻家庭 、 继承 方面的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 5.平行管辖原则,又称为选择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对某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并不是仅仅依据其中某一个原则。一般来说,各国主要是依据属地或属人原则,同时采用平行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