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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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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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23:08
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工伤鉴定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工伤认定管辖,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5、受理或不予受理;
6、证据的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7、工伤认定决定;
8、送达与抄送
9、复议或诉讼;
10、资料存档。
总而言之,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该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的认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认定职工工伤的,职工本人以及家属一定要注意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