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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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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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0:30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市区各相关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8〕12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8〕1295号)规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国家及省有关电价*执行。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服务费(单价,含税)(元/千瓦时)=同车型燃油汽车每公里平均油耗(升/公里)×上一季度燃油平均单价(元/升)/纯电动汽车每公里耗电量(千瓦时/公里)×折扣率(折扣率:七座以下乘用车折扣率取0.35,商用车及七座以上乘用车折扣率取0.70)- 平均电价(峰平谷)。
上一季度燃油平均单价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布的燃油变动价格以执行天数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二、市区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照充电电度收取,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最高充电服务费0.52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12m)最高充电服务费0.64元/千瓦时。电费按国家及省有关电价*执行。
三、市区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原则上每个季度调整一次,其中充电服务费标准变动幅度低于每千瓦时0.1元时,不作调整。
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电服务费、电费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江阴、宜兴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9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