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医保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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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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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17:30
山西省职工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1、门诊报销比例标准:
(1)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60;
(2)镇卫生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40;
(3)二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30;
(4)*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20。
2、住院报销比例标准:
(1)辅助检查药费报销比例标准: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报销;
(2)手术费报销比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有补偿;
(3)住院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标准: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40;*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0。
3、大病报销比例标准:
(1)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者全年全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进行补偿;
(2)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全年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将分段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