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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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2
1、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2、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3、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
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扩展资料
引发原因
一、单一原因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2)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3)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4)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近因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7:50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1、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2、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3、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近因原则、百度百科-近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9:25
一、什么是近因: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16
引起结果的最初事件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3:41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对相应损失进行赔偿;若该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必对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准确辨别、判断造成风险事故的近因,并依据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保险理赔,对于保险实务有着重要意义。
1、如何有效判断保险事故中的近因?
“近因”与“损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创设的主要目的即是为了更好的确认保险事故中的近因,有效指导保险理赔。
实践中,判断保险事故近因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即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与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前者,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即为保险事故的近因。若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若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者,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那么近因的判定则应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的,其近因即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理赔则应视每一种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理赔责任。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每一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每一种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3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多种原因中,部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只负责该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其已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链条,则最先发生、链条最上游的原因即为“近因”。具体保险理赔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相似,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相关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相关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3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最先发生的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续发生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最先发生的原因(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续发生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无需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多种的,但其之间并未形成连续的因果关系链条,每个原因之间都是独立关系,其近因判定依旧遵循“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的原则;其保险理赔也视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决定。
2、案例分析
案情提要
2004年10月25日,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与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沙公路桥头大桥新建工程发包给后者。依据合同约定,巨能公司需在2005年3月1日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到来之前完成除桥台外的下部结构工程,即1#、2#、3#桥墩。
2004年11月20日,巨能公司正式开始施工;2005年2月20日,巨能公司向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申请阶段性工期延长至2005年5月1日,并获得批准;2005年3月8日,巨能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保险》:
依据合同内容约定:桥头大桥总保险额2850000元;工程期12个月;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12日起至2006年3月11日止;遇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造成的损失按80%至75%的限额赔偿。
2005年3月底,藤子沟水电站开始下闸蓄水;2005年4月8日,石柱县境内普降暴雨,巨能公司承建的1#、2#、3#桥墩受暴雨影响,或被淹没,或受损伤都已报废,损失金额为217845.80元。事故发生后,巨能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在2005年11月24日,被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风险事故的近因为“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提出依据巨能公司桥墩设计数据(深入河床底下的基础为17.5米,露出河床仅0.7米),即便未出现暴雨情形,在电站下闸蓄水后也会淹没桥墩,加之当天暴雨影响下的河水水位上涨20多米,因此暴雨不是此次风险事故的近因,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才是真正的近因。
案情解析
保险事故的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同时,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即以不确定风险损失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因此其保险近因具有“未发生”、“不可预料”、“偶然性”等特点。
在此次风险事故中,造成桥头大桥1#、2#、3#桥墩受损的原因分为:“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与暴雨。
“2005年3月底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这在2005年3月8日巨能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即是双方共同知悉的事实。同时,巨能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将桥墩的相关设计数据提供给保险公司,即双方都知悉“2005年3月底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蓄水后桥墩露出河床的高度为0.7米这两个事实。同时,双方也应清楚,蓄水后水位线以下的财物被淹没这一必然事实。因此,“藤子沟水电站下闸蓄水”不具备成为此次保险事故近因的资格。
2005年4月8日,石柱县境内普降的暴雨才是导致桥头大桥1#、2#、3#桥墩受损的直接与决定性原因,即“暴雨”是此次保险事故的近因。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对巨能公司的相应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事故,或司法实践审理保险赔偿案件,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确定保险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准确区分、辨别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尤其是保险事故近因,有利于避免各类保险理赔纠纷。